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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7月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7/12     浏览次数:    

一、企业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死亡,企业给予家属的赔偿金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也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

企业给予家属的赔偿支出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做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他人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解答:根据财税〔201734号规定: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规定: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文件依据: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哪些情形应核定应税所得率?

解答: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否调整?

解答:201811日至2020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五、新成立的企业领用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否有限制?

解答: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各省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和办理流程,尽可能实现税控设备网上购买,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地领用增值税发票。

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8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10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六、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可以自己开具?

解答: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七、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中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车辆购置税?

解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受到的环保单位的处罚之后是否还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解答: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九、外贸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货物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解答:企业20135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十、出口货物,取得报关单,上面分别注明出口日期,报关日期,且日期不一致,以哪个日期为准申报增值税?

解答: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货物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文件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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