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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刚刚通知,又一行业免征印花税!500元以下支付个人,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7/22     浏览次数:    

刚刚通知,税局又给企业减税了,这个行业免征印花税。今天也顺便给大家提一个醒,500元以下支付个人,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还不明白的,马上过来学习下。



最新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个人的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常有小伙伴在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有些是全额扣,有些是限额扣,有些可以结转,有些不能结转,到底该怎么样区分和记忆呢?


接下来,小编就先帮大家梳理了一下,限额扣除项目的这些具体规定,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不到500元的可以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500元以下支付个人,无需发票


一、需要注意2点


注意1:这些零星支出仅仅限于支付给个人的支出,支付给单位的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2:对固定业户按月适用起征点,自然人按次适用起征点。所以,自然人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无形资产,每次超过500元就不适用凭收据入账了。


二、举个案列:


案例1:公司从路边小摊贩个人手里买了200元水果,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吗?若是不需要发票,会计上如何入账?


解答:公司从个人手里买的200元水果,由于在500元以下,因此既可以个人去税局大厅代开发票来入账并依法税前扣除,也可以凭摊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


注意: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00元

    贷:库存现金 200元


案例2:我公司支付给某个体户300元购买插排,取得该个体户开具的收据。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00元

贷:库存现金        300元


注意:该项支出虽然不到500元,但是不得税前扣除。(搞不懂的看看题目,只限个人不包括个体户)


三、个人开具的收据具备哪些要素?


收款凭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参考一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这8个项目税前扣除有限额


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小贴士:


这里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3、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7、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


8、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标准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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