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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整体内容来看,是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提醒大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可以看到,在“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及“无偿赠送”两类。
对于“代销”、“销售代销”、“移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出了视同销售的范围。为什么会这么修订呢?我们一项一项来分析:
首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已不存在,所以不存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可以说属于自然消亡。
其次,“代销”、“销售代销”、“移送”三种情形本身就应当是增值税交易业务。怎么说呢, “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征求意见稿中“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所以,不同机构(不同纳税人间)移送货物,开票并结算,实质就是销售,自然要被剔出“视同销售”。
最后,再看一下“投资”与“分配”。“意见稿”讲到“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投资与实物分配本身就是以实物换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妥妥的也属于销售,而不仅仅是视同销售。
法规原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