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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税要立法了,起征点和申报期将有重大调整!注意这十个重点内容!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1/29     浏览次数: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整体内容来看,是整合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提醒大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2
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意见稿”规定为销售额为30万元,并且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法定的纳税人”。与现行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相比,有重大的变化。
3
关于不征税的项目增加了一个重要的项目:“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希望在后续落实中对于实务中涉及的房产征收业务会减轻税负。
4
“意见稿”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后续是否还延续,需要再关注相关政策文件。
5
对于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混合销售行为,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并没有界定,但是“意见稿”中明确了“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后续需要大家关注“从主”如何适用。
6
从“意见稿”来看,以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没有权力再制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
对于计税期间方面,“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体现出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8
“意见稿”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基本解决了实务中大家关于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争议问题。
9
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了一些变化,对比如下:

10
“意见稿”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与现行政策相比,有较大的调整,需要大家重点关注。下表统计了原《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及《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视同销售的规定:

可以看到,在“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及“无偿赠送”两类
对于“代销”、“销售代销”、“移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出了视同销售的范围。为什么会这么修订呢?我们一项一项来分析:
首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已不存在,所以不存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可以说属于自然消亡。
其次,“代销”、“销售代销”、“移送”三种情形本身就应当是增值税交易业务。怎么说呢, “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征求意见稿中“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所以,不同机构(不同纳税人间)移送货物,开票并结算,实质就是销售,自然要被剔出“视同销售”。
最后,再看一下“投资”与“分配”。“意见稿”讲到“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投资与实物分配本身就是以实物换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妥妥的也属于销售,而不仅仅是视同销售。

法规原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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